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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发布文号:《山东推行<婚姻登记方法>细节》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实行。山东推行《婚姻登记方法》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状况,拟定本细节。关联法规: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需要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帮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需要严格根据《中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和本细节办理婚姻登记。积极拓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关联法规: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要本着便捷群众的原则,每月登记的时间在农村不能少于三天,在城市不能少于六天,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时间。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以下简称婚姻登记员)须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履行公务时,要出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证章。第八条婚姻登记员需要做到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业务熟练,服务热情。第三章结婚和复婚登记第九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复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复婚登记。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并附男女双方最近半身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寸单人照片三张。离结婚以后申请再婚或复婚登记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结婚以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男女双方应持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结婚以前体检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用时,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第十一条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区域工作,也不和爸爸妈妈同住一地,而需要一同到一方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持第十条规定应出具的证件外,还应持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员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进行审察。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知道的状况,应如实提供,不能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