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发布文号:过去寄交海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建议的信件,有些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寄发,有些通过省人民法院或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有些则送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再由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送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交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当事人。手续繁简不一,并且发生了一些问题。华侨旅居海外,绝大多数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务的怎么看和国内人民有不少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海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海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建议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置。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方法:(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置国内侨眷与海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海外华侨获得联系,不论是征求建议或寄离婚判决书,只须是寄往海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同审核后,由省(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置:1.寄交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侨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机构委托当地归国华侨联谊会寄发。)2.寄交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一律邮寄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定仅限于普通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仍须根据外交部的规定,通过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可以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巨大,需要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海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情等)应送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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