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系某公司职工,该公司在盂县医保中心为其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2021年4月,杨某某在妊娠29周时药物引产分娩两死胎。盂县医保中心给杨某某计算并支付了42天的生育津贴。杨某某觉得,盂县医保中心应向其发放98天的生育津贴,于是向该中心反映。后盂县医保中心因杨某某怀孕时用了试管婴儿技术,故不但没补足其生育险成本,还将已发放给其单位的生育险成本全部扣回。杨某某觉得盂县医保中心的行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故提起本案诉讼。
人民法院觉得,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后,胎儿在母体内成长发育的过程与正常怀孕的胎儿在母体内成长发育的过程并无差异。盂县医保中心因杨某某用试管婴儿技术而拒不支付其生育险的行为于法无据,遂判决责令盂县医保中心限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将生育险纳入劳动保障体系,为女职工妊娠期间发放生育津贴,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和女人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然用人单位及行政机关均不能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些生育险待遇设置任何条件。女职工妊娠期间的生育津贴基于女人在特殊生理阶段所应当获得的特别关怀和保障。因此,生育津贴的发放只与妊娠分娩的事实有关,与是不是自然怀孕无关,与分娩后胎儿是不是存活也无关。医保中心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女职工怀孕系使用试管婴儿技术方法为由,拒绝发放生育津贴没法律依据。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违法限缩了相对人依法享有些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对此行为作出纠正,向社会宣示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