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伪造证据、不真实陈述等方法,推行以下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一同债务的;
(二)与别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职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常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角逐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实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别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别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实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实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实行财产分配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