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我们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察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些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含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它名下信用卡直接出货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法,出借金额包含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同截止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的金额为9.5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法官说法
第一,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备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买卖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可以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法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些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浪费时间,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国内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办法,以虚构买卖、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紧急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可以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可以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事实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类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是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郑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财产9.5万元。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备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买卖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是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获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