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99号
裁判理由:虽然该款项系由豪建公司当时的实质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华健公司所借,但3850万元借款均转入张某、王某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豪建公司欠张某、王某的债务。《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一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案涉3850万元债务应由牛某和豪建公司一同承担还款责任。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看,豪建公司为借款的实质用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最后还款责任。豪建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后,在其与牛某进行清算时,相应款项不需要再向牛某返还,没有重复清偿问题。